近年來失業保險保障范圍逐漸擴大,為了讓更多的參保企業和職工了解和享受到失業保險的各項政策,現將最新政策內容公布如下: 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a型血人的性格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退休年齡。 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由參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發放失業補助金,申領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申領時間不得超過2020年12月。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為城鄉低保標準×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2020年3月至6月,補貼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 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的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相對應給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補貼。 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申請前一個月已連續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上年度全國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對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上年度月均參保職工總數的20%且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的參保企業給予一般企業穩崗返還,返還標準為:中小微企業返還標準最高可提至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大型企業返還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具體條件為:1.2019年以來持續開展生產經營,未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2.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等政策,國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3.截至提交申請前一個月應已連續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12個月以上。4.2020年連續3個月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平均下降30%以上虧損的、或連續3個月以上利潤同比平均下降40%以上的、或1年內累計虧損月數達6個月及以上。5.企業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即5.5%)。返還標準為:按上年度6個月的統籌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企業上年度月均參保職工人數給予困難企業穩崗返還。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失業保險總匯率1%,其中用人單位費率0.5%,職工個人0.5%)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對中小微企業免征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征收失業保險費的政策,執行至2020年6月底。 *企業給離職人員員增減時,認真填寫減少原因,并提醒離職人員“被單位辭退”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主動辭職”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 市就業局提醒各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對于騙取、冒領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待遇或穩崗返還資金以及技能提升補貼資金的,除追回冒領金額或行政處罰外,將要依照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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