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制主體。 2、 制定城市規劃的依據:1)上層次規劃,2)技術、規范、標準,3)政策,方針,4)尊循規劃法確定的原則。 3、 總規強制性內容:1)規劃區范圍,2)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3)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6),7)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8)防災減災。 4、 熟悉分級審批的規劃 總規主要審查的內容:性質,發展目標,規模,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交通,基礎設施與環保要求,協調發展,規劃實施,符合編制規劃辦法要求,其它,共10項。 5、 掌握審批主體。 6、 掌握審批程序。1)前置程序,2)程序,3)批準程序,4)公布程序。 7、 掌握規劃修改的原則與條件 規劃實施評估是定期的。 總體規劃修改的五個條件:1)上位規劃調整,2)行政區劃調整,3)國務院批準的重大基礎設施,4)經評估確需要修改的,5)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規修改。論證必要性,征求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方可修改。 修規修改。修規和工程設計總平面圖是審定,而不是審批。聽證,和依法給予補償。 8、 編制單位資質管理,暫定資質等級 2年有效,取得至少 3年并符合要求,可往上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