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代表、科大訊飛董事長峰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持續完善高科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股權激勵是能夠將公司的經營管理人才、核心人才與公司長期發展進行的最有效激勵手段之一,應進一步優化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將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的納稅時點調整為激勵對象實際轉讓相關股權的日期。 此外,峰,優化資本市場再融資政策,區分對待資本化與非資本化支出,允許科技型企業項目投入不受非資本化投入占比的。 峰表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在現行政策的納稅時點,即使未變現也要納稅,往往導致為交稅賣出股票,與長期激勵的初衷不一致。 峰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出臺政策,對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股票期權、性股票等,激勵對象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繳納相關要求,自股票期權行權、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導致激勵對象在沒有賣出股票獲得現金收益的情況下交稅,存在較大資金壓力,也激勵對象在納稅時點為納稅不得不賣出股權激勵所獲得的股票,從而影響到股權激勵的中長期激勵作用。 林雪 普通話 對此,峰,進一步優化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將上市企業股權激勵納稅時點調整為激勵對象實際轉讓相關股權的日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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